《海西州开源煤矿岗位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DOC 148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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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奖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和完善我矿安全管理制度,更好地使安全生产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特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及奖惩规定,望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条 矿“三违现象”处罚办法中与本“规定”有抵触的部分执行本“规定”,本“规定”没作规定的部分,执行有关文件或由安全生产会议决定。
第二章 建立抓“三违”责任制
第三条 各级领导、各职能科室及区队管理干部都有反“三违”的责任。
第四条 矿副总以上领导、生产职能管理科室技术员以上干部、采、掘、机、运、通(指一、二线)矿任命的正副区(队长)、技术员每月抓“三违”不得低于2人次/人;科室享受安全奖的其它干部, 机运队、销售部、后勤等单位的主管干部、井口验身工每月抓“三违”不少于1人次/人;跟班安检员每月抓“三违”不少于2人次/人。凡完不成抓“三违”指标的,取消当月安全奖;不享受安全奖的单位或享受安全奖当月又无安全奖的单位每少1人次罚款20元。
第五条 凡抓到的“三违”人员经本人核实姓名、单位无误后,在当天内报安监科。安监科根据“三违”类型,下发罚款通知单,便于各单位及时吸取教训。对严重“三违”人员和造成事故的“三违”人员,必须在2天内将事故原因查清,并将处理结果在1周内通报全矿。
第六条 “三违”人员拒绝说出真实单位和姓名的,以矿灯号为准,如矿灯号不准确,“三违”人员相应的处罚有矿灯管理员承担,一旦将“三违”人员查实后,对“三违”人员要从重处罚。
第七条 凡在工作中对“三违”不制止并且带头违章,辱骂、威胁、殴打、报复安全管理人员者,都必须从严处理。
第八条 停工强制培训办学习班的“三违”人员的培训程序:
1.由安监科(或调度室)负责在当天或次日内电话通知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必须停止其工作,并将“三违”人员带到安监科报到,按要求的期限严格培训。
3.培训结束后由安监科在通知单上签暑意见,本人持此通知单到队里方可安排其上岗。
4.考试不合格者继续培训,直到其合格为止。
5.安监科必须建立培训人员的档案。
第九条 “三违”人员的培训期限
1.较严重“三违”人员不得少于3天。
2.比较严重“三违”人员不得少于7天。
3.严重“三违”人员不得少于10天。
第十条 属于停工强制培训学习的“三违”人员,如拒不到安监科培训或拒不到相关的区队巡回作检查:1.以旷工论处;2.单位不得安排其上班。
第十一条 “三违”人员的待遇
1.各类“三违”人员都不得享受当月安全奖、质量标准 >标准化等奖金。
2.受到留矿察看处分的“三违”人员,在处分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标准如下:地面职工300元/人•月;井下辅助职工400元/人•月;井下采掘职工500元/人•月。
3、“三违”人员在培训学习期间只发生活费,标准为6元/天,单位不得记工。
第三章“三违”人员的类别划分及处罚
第十二条 “三违”人员类别划分为:一般“三违”、较严重“三违”、比较严重“三违”、严重“三违”、特别严重“三违”五个类型。
一般“三违”人员,即不直接涉及他人安全;较严重“三违”人员,即直接涉及他人安全;比较严重“三违”人员,即直接危及自己或他人安全,有导致重伤或重大未遂事故可能的责任者;严重“三违”人员,即直接危及自己或他人安全,导致重伤或重大未遂事故责任者;特别严重“三违”人员,即导致重大事故和死亡事故责任者。
第十三条 一般“三违”人员类别划分明细
1.无证上岗者;
2.不按规定先回后支者;
3.煤眼不按规定使用水、炮、泥者;
4.炮眼充填不满或用其它物料代替者;
5.采煤工作面打眼装药,平行作业不符合规定者;
6.下井不背自救器者;
7.属于带便携式报警仪,不带者;
8.雷管角线不扭接者;
9.采煤工作面不按规定联炮或一次性将工作面炮眼全部联好者;
10.放炮前后不按规定洒水降尘者;
11.打眼装药与回柱平行作业者;
12采掘工作面,炸药、雷管不在规定的专用包内,而是分散在工作面者;
13.临时存放的炸药、雷管箱不加锁者;
14.多头移溜子者;
15.移溜倒中柱与打中柱的距离超规定者;
16.穿梁后,外排支柱不及时升起或不带柱帽者;
17.上、下出口的回撤与回柱平行作业者;
18.上、下出口的支架滞后于规程规定者;
19.采面网洞不补者;
20.放炮员不执行“一炮三检”者;
21.放炮不吹哨子者;
22.干打眼者;
23.皮带、溜子司机在原煤干燥、煤尘飞扬的情况下不开喷雾者;
24.采面缺梁少柱不及时补打者;
25.采面上、下顺槽因受压断梁、折腿不及时维护者;
26.采面空顶部分不采取措施绞顶者;
27.采面悬顶超规定不及时强制放顶者;
28.戗棚不按规定支设者;
29.前探梁使用不规范者;
30.风筒不及时延接及风筒脱节破漏不及时处理者;
31.不按规定使用“一坡三档”者;
32.溜子机头、机尾及小绞车不按规定打压杠者
33.小绞车绳扣不符合规定者;
34.小绞车提车不挂保险绳者;
35.皮带、溜子、绞车不按规定设置或发送信号者;
36.电机车超速行驶者;
37.列车尾部不挂尾灯者;
38.电机车不及时打铃或发出喇叭声者;
39.电机车不完好者,闸不灵者;
40.主副风机不自动切换者;
41.井上、下停电作业不挂停电牌或不设专人监护者;
42.井上、下岗位人员干私活、睡觉者;
43.防尘设施不按规定使用者;
44.放炮电缆有明接头者;
45.扒斗机传动连接部位用其它材料代替销子使用者;
46.扒斗机钢丝绳打死结使用者;
47.掘进工作面不按规定设置扒钉、撑棍、拉条者;
48.运送物料不按规定控帮、超高超重者;
49.不在安全地点(或指定地点)作引药者;
50.锚杆不按规定上紧,松动者;
51.不按规定进行矿压观测者;
52.安排无证人员上岗的责任者;
53.井口检身工不检身者。
类似于上述情况的其他“三违”者。
第十四条 较严重“三违”人员类别明细划分
1.各类提升斜井(巷)把钩工、信号工不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把人放入井筒(巷)行走者;
2.二级提升斜井提车时把钩工、信号工、绞车司机不按规定操作者;
3.推车工撞击风门者;
4.各类矿车、运料车不完好,无底轴销、保险座、插销保险等,进行提放车辆者;
5.无规程、措施或停开工报告单擅自开停工者;
6.造成失爆责任者;
7.掘进工作面打眼装药平行作业者;
8.不按规定处理瞎炮者;
9.炸药、雷管混装在同一容器内者;
10.掘出工作面擅自拆风筒者;
11.掘进工作面迎头溜子运转期间不打压杠者;
12.擅自不使用瓦斯警报断电仪者;局部停风、停电、瓦检员不向有关部门汇报者;
13.工作面瓦斯超限或停风瓦检员不按规定撤人者;
14.人为造成三架以上棚子漏顶者;
15.由于技术失误,造成误贯通、巷道打错、措施没有针对性,造成事故者;
16.班组长以上干部违章指挥或发现违章作业不加制止及隐瞒事故者;
17.扒斗机工作时不使用卡轨器者;
18.扒斗机工作时不使用护绳栏者;
19.扒斗机钢丝绳断股超限使用者;
20.上、下山扒斗机地锚固定不牢使用者;
21.类似于述情况的其他“三违”者。
第十五条 比较严重的“三违”人员明细划分
1.井筒、主要轨道上山提升不挂保险绳或使用不合格连接装置者;
2.斜井、主要轨道上山提升过程中不听劝阻,强行创入井筒或轨上行走者;
3.井筒或主要轨道上山提升超挂车者;
4.放炮距离不够者;
5.井下炸药库值班人员将火工产品发给无证人员者;
6.无计划停电停风责任者;
7.不按规定停、送电者;
8.井上、下各类设备司机、变电所值班电工、瓦检员、安检员、井口验身工在岗位睡觉者;
8.井上、下各设备司机、变电所值班电工、井口验身工、安检员、瓦检员班中脱岗未造成经济损失及事故者;
10.采掘工作面跟班队长由于本队管辖范围以外的设备等出现故障等情况未经当班安检员、矿调度室同意擅自离开工作地点者;
11.采掘工作面跟班队长脱岗者;
12.无停电工作票擅自打开电器维修者;
13.未经批准擅自停、送电或对局扇停、供风者;
14.不按规定执行排放瓦斯措施的责任者;
15.瓦检员填写假数据者;
16.安监员对重大安全隐患不制止,不停上作业者;
17.不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者;
18.类似上述同类“三违”性质的其他人员者;
第十六条 严重“三违”人员明细划分:
1.登钩、乘坐皮带者;
2.造成跑车直接责任者;
3.斜井提升不挂保险绳者;
4.破坏安全设施和人为造成瓦斯积聚情节严重者;
5.造成绞车过卷事故的责任者;
6.将炸药、雷管无意带入井上私藏在更衣箱或其它地点者;
7.警戒人员严重失职或放炮不设警戒的责任者;
8.入井携带烟、火或其它引火物品者;
9.井下放明炮者;
10.打骂报复安全管理人员者;
11.扒斗机运行期间前方站人者;
12.扒斗机灯不亮操作运行者;
13.酒后上岗者;
14.各类设备司机因睡觉脱岗,造成一般性损失或事故的责任者;
15.安监员不尽职尽责,造成与其有直接关系的死亡事故者;
16.同一人员在一年内出现3次及其以上班中脱岗、睡觉者;
17.类似于上述同类“三违”性质的其他人员者。
第十七条 特别严重“三违”明细划分:
1.井下吸烟者;
2.各类司机因脱岗、睡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较大事故者;
3.由于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脱岗、睡觉导致较大经济损失或重大未遂事故或死亡事故者;
4.由于违章作业或脱岗、睡觉造成“特大事故”者;
第十八条 “三违”处罚规定:
1.一般“三违”给予口头警告、批评、教育,并处20--50元罚款,同时取消当月安全奖、质量标准化奖;
2.较严重“三违”,由单位领导及安监部门有关人员陪同在全矿相关单位巡回检查,停工办学习班,强制培训,并给予50-100元处罚;
3.比较严重“三违”视情节给予100—500元处罚,由单位领导及安监部门有关人员陪同在全矿相关单位巡回检查,并停工办学习班强制培训,写出书面检查,通报全矿;
4.严重“三违”给予开除矿籍,留矿察看1-2月处分,由单位领导及安监部门有关人员陪同在全矿相关单位巡回检查,并停工办学习班强制培训,写出书面检查,通报全矿;
5.特别严重“三违”,工人给予开除矿籍处分,区队以上干部给予撤职或降工资处分,一般干部取消干部资格降为工人使用,并给予降工资处分;
⒍ 比较严重、严重“三违”初犯后要与矿签定协议,若二次再犯雷同情况,比较严重“三违”按严重“三违”条款执行,严重“三违”按特别严重“三违”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 本单位发生一般“三违”1人次,对单位领导每人罚款5元。较严重“三违” 1人次,对单位领导每人罚款10元。比较严重“三违”1人次对单位领导每人罚款20元;严重“三违”1人次对单位领导每人罚款30元。
第四章 建立井口验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第二十条 井口验身工作有矿机运队负责调度室监督。
第二十一条 验身工检身的井口主要是主斜井。
第二十二条 验身工的配备有矿调度室负责。
第二十三条 验身工的职责:
1.负责所有入井人员的验身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入井:
(1)酒后者;(2)不带矿灯矿帽者;(3)不按规定穿工作服者;(4)穿化纤衣服者;(5)不穿胶鞋者;(6)带烟火及其它引火物品者;(7)带酒者。
2. 如遇反风演习、停风、大范围排放瓦斯、停产放假检修、矿井发生灾变时,没有矿调度室签发的入井证者一律不准入井(如有以上情况,矿调度室将及时通知机运队)。
3. 负责出入井人员的清点:(1)机运队专门指定专人负责出入井人员的清点及井口验身工作;(2)机运队要在井口设立出入井人员登记薄;(3)验身工对每班出入井的人员数量进行清点并做好记录。
⒋ 验身工的着装和下井人员相同。
第二十四条 有关处罚规定:
1.不带矿帽、自救器、矿灯,穿化纤衣服入井者:每发现其中的一种,每人次罚责任者10元,验身工5元,责任者所在单位的科区(队)长、技术员、当班跟班队长、正副班长每人3元/人次。
2.不穿胶靴入井者:罚责任人10元,检身工5元,责任者所在单位科、区(队)长、技术员、当班跟班队长、正副班长每人3元/人次。
3.不带毛巾者:罚责任人5元,检身工2元,机运队领导及责任者所在单位科、区(队)长、技术员、当班跟班队长、正副班长每人2元/人次。
4.酒后及携带烟火入井者:对责任者按“三违现象”处罚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对检身工罚100元,对机运队领导及责任者所在单位科、区(队)长、技术员、当班跟班队长、正副班长每人50元/人次。
5.对出入井人员清点不正确:每人次罚验身工5元,罚机运队领导3元/人次。
第二十五条 各基层区队要彻底改变应付检查的思想。凡在上一个班评为合格品的工作面,在下一个班或次日检查中又成为不合格品的,取消合格品的等级,以不合格品计算,同时对单位罚款500元,对队长、技术员、当班跟班队长、正副班长、当班安检员,每人罚50元。
第二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当班发现较大安全隐患,除停止作业外,对队领导,当班管理员安检员每人罚款30元。
第二十七条 加强回采工作面单体支柱管理,严格控制等压、空载、泄压等失效支柱及穿梁后外排支柱不升起或不带帽,其数量每个采面分别不得超过5根,每超1根,对跟班队长、正副班长、安检员第人罚款3元。
第二十八条 掘进工作面后巷或迎头因受压造成的断梁断腿棚架,或因测压影响棚腿明显崩出的棚架要及时更换、拼架或复位,否则,每发现1架(根)对当班跟班队长,正副班长、安检员罚款10元。
第二十九条 各专业的质量标准化工作在矿领导的统一领导下,调度在每月底前将下个月的标准化工作的安排,特别是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欠帐,如内业资料;管线缆吊挂;不合格通风设施的返工;不完好的机电设备的维修;采掘部分的工程质量,常改常犯问题的整改等分月度整改计划列表,并加以文字说明。表中要有整改措施,解决期限,负责单位及负责人,落实单位及落实人,到期完不成的处罚标准等。
第五章 “一通三防”
第三十条 每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由安监科、机运队牵头组织追查报总工,若不及时(3天内)追查,对安监科、机运队长分别罚款1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责任者罚款100元,单位领导每人罚款100元。造成两个以上掘进头停风停电,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责任者罚款200元,单位领导每人罚款200元,造成全矿无计划停风停电,按重大未遂事故考核,对单位罚款1000-3000元,单位领导每人罚款200元,责任者罚款300元。每次出现的因无计划停电而停风的只要与供电系统或机电设备有关系的每次罚机电副总200元,机运队长100元,同时取消机运队当月安全奖、标准化奖。与机运队有直接关系的无计划停电停风的以本规定中处罚最重的条款执行。
第三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沼气自动监测装置出现故障在12小时之内不处理,对监测负责人罚款50元。
第三十二条 井下各巷道的煤尘不得超过规定,(除冬季外),要定期冲洗煤壁和巷道,否则对通风负责人罚款50元。
第三十三条 巷道贯通后,通风负责人不及时调整风流,造成风流短路、紊乱瓦斯超限,对通风负责人罚款80元。
第三十四条 掘进工作面风筒距迎头超过规定,不及时延接,对采掘队罚款100元,瓦检员监督不利罚款50元。
第三十五条 采掘工作面在开工前必须装设好瓦斯报警断电仪,否则对通风负责人罚款50元,并停止生产。
第三十六条 瓦斯报警断电仪要保持灵敏可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或闲置,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通风负责人要严格执行瓦斯报警断电巡检制度,否则对通风负责人罚款50元。
第三十七条 采掘队不按规定及时延接掘进工作面水管,造成掘进工作面无法降尘的,每次罚款50元。
第三十八条 不按规定对采煤工作面煤壁进行打眼注水或注水没达到效果,发现一次罚采掘队30元。
第三十九条 不按规定对风电闭锁、切换器瓦电闭锁进行试验的每次罚通风区30元。
第六章 机电运输
第四十条 对斜井等要害部位的设备及钢丝绳要严格执行检修、检查制度,不认真检修造成隐患,对责任人罚款30—50元。
第四十一条 每出现一次失爆,对该单位责任人罚款100元,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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